【性侵女兒】父涉性侵12歲女兒4年囚20年 官斥自私禽獸行為摧毀女兒童年
發布時間: 2021/06/25 15:20
最後更新: 2021/06/25 15:56
49歲父親涉於親生女兒12至16歲期間,多次在家中性侵犯女兒,涉案父親否認強姦及亂倫等共7項控罪,早前於高等法院被裁定6項罪名成立,今(25日)被判監共20年。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視女兒為發洩性慾的工具,徹底摧毀她的童年。法官指被告的自私禽獸行為,已在女兒心理印下一個烙印,令她的一生在這烙印陰影下渡過。法官質疑被告午夜夢迴時,會否對自己的行動感到自責和慚愧。
涉案父親報稱任職剷車司機,他被控1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,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、3項強姦罪及1項亂倫罪,案件經審訊後,陪審團裁定其中1項強姦罪脫,其餘6項罪名成立。
控罪指被告涉於2015年至2019年9月30日間,分別於葵涌兩個住宅單位及內地福建省某房屋內發生,而事主X當時為12至16歲。
法官於判刑時引述事主X心理報告指,X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感到無助及自我責備,不與人交往及以煙酒減壓。X又幻想路上遇上的人扼其勁窒息致死,並有殺父及自殺的幻想。
心理報告又指事主因被父親性侵,經常覺得身體污穢,因此經常有清潔身體衝動,每次想及性侵事件會感到顫抖及如被電擊一樣,影響與男性發展親密關係,須長期接受精神及心理輔導。被告的心理報告則指他沒有對性的歪曲觀念,亦沒有精神病,重犯機會低,被告並否認所有指控。
法官指本案是令人髮止的罪行,被告作為事主的父親,應好好愛護她及提供安全環境給女兒,讓她健康快樂成長。法官斥責被告不但沒有履行父親的責任,更濫用X作為女兒對其信心。
法官續指,X自12歲被性侵,被告將X作為自己發洩性慾的工具,已徹底摧毀其童年。法官指每一個兒童希望在父母的愛及保護下健康快樂渡過,但X已沒有這個機會。被告的自私禽獸行為已在X心理印下一個烙印,令她的一生在這烙印下渡過。法官質疑被告午夜夢迴時,會否對自己的行動感到自責和慚愧。
法官指被告否認指控,令女兒需在法庭詳述慘痛經歷,從她作供時多次哭泣,可見其內心痛苦。法官指被告至今仍無半點悔意,於報告中仍否認惡行,難以想像一個父親可如此傷害自己的親生女兒,就6項控罪,共判監20年。
根據法官引述證供指,事主X於2015年首次遭被告非禮時年僅12歲,當時家中只有她及被告,被告指示X到其房間睡覺時撫摸其胸部,事後著她不可向人透露,X感到十分驚慌。
其後事主分別遭被告強逼替他自瀆及口交,同年某日,被告更變本加厲,與事主一同睡覺期間將她強姦。
控方早前於開案陳詞則指,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,但卻強逼究主服食避孕藥,而事主服食2、3個月後便私下停藥。至2018至2019年,被告與妻子鬧離婚,X因生活費問題而搬往與被告同住,期間再發生性侵事件。
2019年2月曾跟隨被告一同返鄉度歲,當時年約15、16歲的事主與家人吃飯喝酒後準備睡覺,期間被告進入事主的房間,稱想跟她發生性行為,隨後便將事主強姦。
現年17歲的X於同年9月最後1次被性侵後,因情緒問題而向人傾訴,被性侵一事亦輾轉透過社工交由警方跟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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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